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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加起訴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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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追加起訴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案件追加起訴司法解釋是什麼?

追加起訴司法解釋是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審理的情況,追加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根據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援,主要有以下三個條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追加(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在一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法律並沒有對追加被告的時間做出規定,實踐中一般實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對於之後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2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以上就是有關追加起訴的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對於起訴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充足的證據來進行認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證據來進行認定後,出現了需要追加為起訴人的情況是可以追加起訴的,具體情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