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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起訴應當行政處罰嗎

刑事訴訟 閱讀(1.84W)

一、證據不足不起訴應當行政處罰

證據不足不起訴應當行政處罰嗎

不受到起訴,因為檢察院認為其罪行尚不構成犯罪,做出不起訴決定,故而退回有行政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哪些情況是《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第一種:犯罪情節輕微的。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種:已在國外受到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在我國領域以外犯罪的、而且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如果就同一犯罪事實在我國再次接受審判,那麼我國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其免除處罰。

第三種: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根據《刑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種: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種: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的。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是尚未著手實施犯罪行為的;或者雖然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種:屬於從犯、脅從犯的。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也就是說屬於“從犯”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就是說屬於“脅從犯”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除處罰。

第七種:自首、立功的。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且如是供述自己罪行的,如果所犯罪行較輕,可以免除處罰;另外,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除處罰。

不管嫌疑人是犯了很大的罪行,還是很小的,都是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立案偵查,只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懲罰嫌疑人,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可以進行刑事處罰,但是確實是有違法行為,那麼嫌疑人不刑事處罰,就得收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