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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無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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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無罪辯護詞


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無罪辯護詞

[案情簡介]

2001年10月14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方某某在四合鄉耿村村大耿村孫長喜院外因收蛇一事與呂土木(男,35歲,浙江安吉縣人)發生爭執,被告人將呂裝蛇的袋子朝地下砸了兩下,後又一拳擊中呂的面部致呂仰面倒地而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於當日下午4時許死亡。後經法醫鑑定,呂因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廣德縣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廣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法律規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辯護人身份出庭為其辯護。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並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案發經過、被告人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問題、接受處理及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64000元經濟損失等事實不持異議。但辯護人又認為,根據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本案屬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應宣告無罪。

一、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的區別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屬犯罪。”此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此為過失犯罪。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徵是:

(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客觀上出現的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是一種無罪過的心理狀態。

(三)損害結果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究竟是不能預見、不應當預見還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

二、被告人對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不能預見、無法預見

判斷被告人能否預見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是根據被告人的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才能確定。

首先,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臉一下,證人李天波證明,他在搶救被害人時沒有發現外表傷,《法醫鑑定書》亦證明面部未見明顯損傷,可見被告人左手打擊被害人右臉力度不大,至多造成面部輕微傷。

其次,《現場勘察筆錄》證實:現場為泥土地面,地面長滿雜草。因此,從常理分析,被害人倒地後即便頭部著地,亦不至於頭部被撞傷導致死亡。

綜上,被告人雖然實施了用左手打傷被害人右臉的行為,但被告人是無法預見到被害人會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況下倒地並頭部著地,即使能夠預見到被害人頭部著地,但由於現場是長滿雜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預見到被害人頭部會被撞擊致死,但《法醫鑑定書》證明被害人系後腦著地遭受較大暴力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這說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後腦被隱藏在雜草中的硬物撞傷致死,而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三、意外事件並不排除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不能因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則便是對意外事件的曲解。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