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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第60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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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專利法第60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我國專利法第60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法中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二)專利權人以書面宣告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利法就是專門保障專利所有人而呈現的法規,對於此法規也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保護,對於被侵權者只要自己的利益受損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讓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所以,自己的權利就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