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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精神病可以終止審查嗎?

刑事訴訟 閱讀(3.12W)

審查起訴精神病可以終止審查嗎?

一、審查起訴精神病可以終止審查嗎?

審查起訴精神病是可以終止審查的,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終止審查。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2、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3、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回覆意見,且未提交延期回覆的報告,或者雖提交延期回覆的報告,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覆意見。

二、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後果不伺。終止審理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並不具備起訴的必要,如當事人的精神有問題或者患精神病的情況下,是可以終止審查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是不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的,所造成的其它民事行為也可以由監護人進行連帶承擔,所以終止審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