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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後的處理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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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不起訴後的處理措施是什麼?

檢察院不起訴後的處理措施是什麼?

1、不起訴決定書的宣佈和送達。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佈,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解除扣押、凍結。

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採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3、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不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對是否起訴的認定上,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認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那麼就是需要按照起訴的情況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