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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律師怎麼為盜竊罪辯護

刑事訴訟 閱讀(2.73W)

有關律師怎麼為盜竊罪辯護

有關律師怎麼為盜竊罪辯護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其中,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是犯罪主觀方面最主要的內容,是構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觀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所以又被稱之為選擇要件。盜竊罪的主觀要件包括:

1、盜竊罪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盜竊罪。行為人必須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果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不構成盜竊罪。

2、盜竊罪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如有一些偷汽車、採取祕密方式借用他人物品等型別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關於盜竊罪的客體要件的辯護要點

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其犯罪物件一般是公私財物。因此,我們首先要清楚哪些財物可以作為盜竊罪的侵害物件。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被盜竊的公私財物應符合以下特徵:

1、該物品能夠被人們所佔有和控制。一般情況下,是指有形財物,但是有些無形物也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如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也可以成為被盜竊的物件。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

2、該物品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沒有任何經濟價值的物品,不能作為盜竊的物件。

3、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物件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司法實踐中有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的情況,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有關問題的解決只要諮詢當地的法律機構就可以合理的處置,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如果不是那麼自己的就可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在程式上進行合理的闡述,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細節,減少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