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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立案監督需要什麼材料?

刑事訴訟 閱讀(3.23W)

申請立案監督需要什麼材料?

一、申請立案監督需要什麼材料?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本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的。

1、立案監督申請書一份。

2、不予立案通知書影印件一份。

3、經過公安機關複議的,提交複議決定書影印件一份。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一份。

5、申請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須提交與被害人的關係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二、檢察院如何開展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後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三、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什麼?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不是每次都會被受理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受害人可以提請複議或者請求檢察院立案監督。這也是體現的檢察院監督權。申請之前要準備好相關材料,書寫一份立案監督申請書,並附上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