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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起訴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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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起訴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國司法機關在接到公民的舉報或者是報案以後,對報案的材料都會進行稽核,如果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一般檢察院都會進行立案起訴,要求我國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案件本身是不起訴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不起訴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不起訴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1、法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不享有自由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裁量權。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情形。

該種不起訴決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的規定,由檢察長決定。

2、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那些其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酌定不起訴。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當;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或者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特別強調對未成年人

3、證據不足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在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只能在經過補充偵查之後才能作出,但補充偵查的次數不是必需兩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和289條的規定,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不起訴條款一共包括三種,分別是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面對這三種不起訴的情況,所需要滿足的條件都是不一樣的,不起訴也是需要經過我國人民法院的同意以後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