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應向哪個機關提出?

刑事賠償 閱讀(2.03W)

一、刑事賠償應向哪個機關提出?

刑事賠償應向哪個機關提出?

1、刑事賠償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則應向其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3、複議機關應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二、刑事賠償標準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刑事賠償案件,只能時由於國家機關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才能提出,對於公民能夠舉證某國家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存在過錯的,那麼該特定的機關就是賠償義務主體,需要承擔的責任只要是支付賠償金,同時恢復因刑事案件的不當處理被損害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