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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賠償的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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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申請賠償的步驟是什麼

刑事案件申請賠償的步驟是什麼

第一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步,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第三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

第四步,申請複議。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步,再次複議。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按照以上程式,有理有據的申請國家賠償

二、不需要賠償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對於證據不足而撤案、決定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的案件,也不簡單以有無犯罪事實作為衡量是否賠償的標準,而應當進行全面分析,確定導致證據不足的具體原因,衡量有關人員有無責任。如果導致證據不足的原因是由於賠償申請人具有一定過錯和責任,則不應賠償;如果公民製造偽證是迫不得已而為之,如在刑訊逼供之下不得已承認犯罪事實,從而被羈押或者被判刑的,國家仍應對該公民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認為,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從正式法律評價上是作為無罪處理的,原則上對於因證據不足而撤案、不起訴和判決無罪而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的案件,應當予以賠償。但根據賠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下列證據不足的案件不宜賠償:

1.對是否有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但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涉嫌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的;

2.主要犯罪事實證據不足,有證據證明有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的;

3.在不存在刑訊逼供、誣告陷害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導致證據不足的;

4.在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前提下,被告人時供時翻,甚至前後供述相差甚遠,導致重要的定案證據無法確認和無法收集的,使犯罪事實無法查清而作出的撤案、不訴的;

5.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對涉及刑事責任年齡等是否負刑事責任的法定要件的證據無法查清的;

6.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間供述不一致,其中對有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證據證明有一定違法行為的;

7.拘留時確有一定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經進一步偵查、審理證據不足的;

8.批准、決定逮捕時確有一定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後經審理出現起訴、定罪證據不足的;

9.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有可能或已經出現新的事實與證據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等。

如果案件證據不足是由公安司法工作人員過錯或過失造成的,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證據而嚴重不負責任導致證據滅失或不可獲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刑事案件申請賠償的問題,一般是那個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給其造成了損害的,那麼就可以向該機關作出申請,此時該機關就為刑事案件賠償的義務機關。而要是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話,也是允許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