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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徵用土地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刑事立案 閱讀(1.44W)

一、非法徵用土地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非法徵用土地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非法徵用土地罪立案條件,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十九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二、《刑法》中徵用土地罪立案的法律依據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後果。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或者採用徇私舞弊的行為來非法徵用土地的,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不同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