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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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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非法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非法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物件是土地資源。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非法佔用土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土地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土地行為的自然人。

單位非法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土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土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佔用土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土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土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是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的行為;

二是採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三是超過批准的數量多佔土地的行為;

四是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佔土地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條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國有資產的土地資源,對其的使用的流轉均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個人和單位不得隨意操作,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中國公民,每個人都要保護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