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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立案標準

刑事立案 閱讀(1.1W)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立案標準
按照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屬於侵犯財產罪範疇。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什麼情況下應予立案追訴呢?
下列五種情況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下列五種情況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