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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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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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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立案數額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依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故意毀壞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