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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舉報人立案標準

刑事立案 閱讀(1.18W)

刑法》條文中沒有打擊報復罪,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有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證人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立案標準:
本罪侵害的物件,只限於證人。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問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證的人,不是本罪的物件。證人的親友本不是本罪的物件,但是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可按本罪處理。
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並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採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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