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風險防控>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刑事風險防控 閱讀(2.25W)

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裝置;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適用的標準是什麼?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裝置、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進行安全生產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的措施,如果有人沒有從事這種安全的措施,導致存在著一些危險隱患的情況的情況下,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比如說有行政罰款,行政警告,甚至是可以對此進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