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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1W)

一、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處罰

《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有什麼型別

1、索債型。即為索取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債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多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人為索取債務採取捆綁、挾持、扣押債務人對其進行恐嚇或毆打,或較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從而達到償還債務的目的。在我院辦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類性質的案件共10人,接近總數的一半,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為索取非法或虛擬債務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二是為索取普通債務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非法傳銷型。即誘騙被害人蔘加非法傳銷活動限制人身自由。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傳銷的形式與手段更加隱蔽和更具欺騙性,傳銷組織者為了達到騙錢斂財的目的,編造傳銷可以快速致富的謊言,通過“洗腦”或暴力手段對營銷人員實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3、糾紛型。因糾紛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佔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

即糾紛型、非法傳銷型以及索債型,但不管是哪一種型別下的非法拘禁,此時都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認定構成犯罪,之後才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