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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定義是怎樣的 | 如何認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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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定義是怎樣的,如何認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指通過不合法的手段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達到某種程度的時候就會構成非法拘禁罪。那麼大家知道非法拘禁罪的定義是怎樣的嗎?實踐中,該如何對非法拘禁犯罪進行認定?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非法拘禁罪的定義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二、如何認定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等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物件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三、非法拘禁罪如何處罰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種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涉嫌該罪的後果還是非常嚴重的,最好是委託本站網站專業的辯護律師作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