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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有害食品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24K)

一、生產有害食品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生產有害食品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巨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 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 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有害食品罪立案標準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新增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新增、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新增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生產有害食品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是屬於間接殺人。如果是未遂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案情以及當事人的態度進行從輕處罰。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的,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都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