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1W)

一、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

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後者的範圍很廣泛。

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特別是對於有關產品還可能造成了嚴重的安全事故,是需要由工商管理部門對有關不達標的產品進行檢驗後,根據實際的涉案情節來量刑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