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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為單位主體時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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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為單位主體時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怎麼認定?

敲詐勒索罪未遂如何認定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為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當敲詐勒索的錢財數額較大時,才會構成犯罪,但是,並不意味著數額小就會逃脫法律的制裁,仍然要處以罰款,並且進行拘役。小編認為,身為合法公民,應該通過正當渠道賺取錢財,違法手段之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吃力不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