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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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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交易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二、強迫交易罪既遂刑法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任何公民、單位都有選擇是否進行交易、選擇與誰交易的權利,也就是說,不管是單位還是公民個人,都不得強迫其他的民事主體實施某項交易行為,否則一旦強迫行為實施,導致他人受到了輕微以上的傷害,那麼實施強迫行為的人,是有可能會被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