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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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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這裡的非法生產,是指無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制造警用裝備,或者雖有權生產,但超過有關部門的訂貨數量製造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是指無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銷售、購買警用裝備,或者有權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無權購買者銷售。

客體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這裡的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製作的服裝。車輛號牌,是指人民警察專用的車輛牌照。其他專用標誌,是指警章、警徵、警銜、警燈等便於公眾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於公安工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

2、罪責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裝備而非法生產、買賣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或者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非法生產、銷售的警用裝備用於違法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生產、銷售獲勝裝備罪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判定,特別是對於有關量刑情節還需要基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