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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量刑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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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量刑處罰規定是什麼?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量刑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等。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

二、破壞武器裝備犯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是什麼?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其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絡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物件,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後者破壞的物件,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裝置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區域性,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現代社會武器裝備的出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國家對於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非常的嚴格,不能夠隨意的違反法律規定出賣和轉讓武器裝備,否則將會嚴重的危害到國家安全,所以必須要進行犯罪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