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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之間怎樣區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7W)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之間怎樣區分?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介紹婚姻以索取財物的行為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之間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

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於婦女自願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願的基礎上,並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於雙方自願,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於自願、收養關係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

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婦女、兒童作為買賣的物件,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關係自願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

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拐賣婦女兒童罪(受刑人員)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之間的界限,希望能夠幫助你正確認定這二者,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