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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敲詐勒索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88K)

長沙敲詐勒索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根據之前的司法解釋規定,我們知道對於很多刑事犯罪來講,其中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其犯罪數額。敲詐勒索罪就屬於這樣的一種犯罪,那你知道在長沙地區敲詐勒索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長沙敲詐勒索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為2000元-5000元以上。

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

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看完上文後,相信大家都應該知道,長沙市關於敲詐勒索罪的數額標準規定其實是由湖南省統一作出的。其中,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元,數額巨大為30000元,數額特別巨大的則為300000元。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