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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多少量的鹽構成拘捕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1W)

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鹽。走私鹽屬於走私普通貨物,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即認定為走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偷逃應繳數額較大。

走私多少量的鹽構成拘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

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

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