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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是否既遂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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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是否既遂犯罪形式?

法官在判定一個盜竊犯是否需要為其行為負擔刑法上刑罰以及多大程度的量刑時,需要結合罪犯作出的行為處於犯罪這個過程中的哪個階段,如果已經完整地完成了犯罪也就意味著他理所應當地就應該被處罰,那麼,入戶盜竊是否既遂犯罪形式?

一、入戶盜竊是否既遂犯罪形式?

實踐中,有關入戶盜竊的犯罪既遂標準有兩種,一種是入戶既遂說,一種是盜竊既遂說。

(一)入戶既遂說

該說認為,入戶盜竊是行為犯。行為犯的既遂是以實行行為的完成為既遂標準,具體到入戶盜竊型的盜竊罪來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入戶內,就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的實行行為已經完成,故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也就是說,入戶盜竊應當以是否入戶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行為人即使入戶後未實際取得他人財物也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二)盜竊既遂說

該說認為,入戶盜竊是結果犯。按照通說觀點,盜竊罪屬於結果犯,而入戶盜竊是盜竊罪的一種特殊型別,因此,入戶盜竊也屬於結果犯。結果犯的既遂是以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具體到入戶盜竊型的盜竊罪來說,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行為人入戶盜竊財物,只有在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際取得財物,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作為盜竊罪的一種特殊型別,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並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厲打擊。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寫入盜竊罪罪狀的立法原意,也是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體現。以行為人是否實際為盜竊罪犯罪既遂標準的盜竊既遂說符合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違背刑事立法的原意。從嚴的一方面來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入戶內,不論其犯罪是否得逞,都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寬的一方面來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入戶內,在未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從而限制了刑罰處罰範圍的擴大。

入戶盜竊是否既遂犯罪形式?綜上所述,如果是入戶盜竊自然要將重點放在罪犯進入房屋這個行為上面,既然罪犯在已有的盜竊年頭的基礎上已經進入了房屋內就說明他已經完成了他主觀上想要達到的目的,所以入戶盜竊就應當得到法律上既遂結果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