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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2W)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在我們的生活中時常出現,人們由於矛盾的激化,爆發衝突的可能性就會增強,二者也極為相似,不僅大家難以分清,司法機關遇到此類問題也是頗為頭疼,因為二者有時會相互轉換,那麼,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小編為你解答。

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

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

1、從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來區別,這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從兩罪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兩罪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兩罪故意的內容有重要差別。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尋釁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要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通常是通過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尋求精神刺激,以滿足自己藐視社會,逞強稱霸的流氓心理。因而尋釁滋事的動機主要是逞強鬥狠、耍威風、取樂等等。雖然在一些案件中,尋釁滋事的毆打行為與故意傷害的暴力行為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從而使兩罪的犯意較難區分,但是仍然可以根據事情的起因和當時的客觀條件予以判斷。在共同犯罪中,故意傷害事前往往有一個商量過程,但是並不是說在共同尋釁滋事的犯罪中就沒有事前商量的過程,共同尋釁滋事的犯罪中的事前商量往往都是臨時起意,即尋釁滋事、惹事生非、挑起事端的動機在先,商量滋事的犯意在後。從商量的內容上看,往往並不提出傷害的程度和具體的手段和方法,更沒有明確的分工。

2、從傷害別人的理由看,故意傷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一定的恩怨,這種恩怨可能是長久積累下來的,也可能是最近產生的,簡言之,就是事出有因;但尋釁滋事則剛好相反,也就是說事出無因。但是“因”該如何界定,也是區分兩罪之間的難點,尤其是對行為人自己認為的一些荒謬理由,如認為別人罵了自己,或幫助了別人收拾了自己等這些行為人假設的理由,能不能構成這裡所說的“因”呢?筆者認為這些荒謬的理由只是行為人傷害別人的藉口,根本不能稱其為原因,這些藉口追根揭底說明了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逞強鬥狠、稱王稱霸的心理,認為“老子天下第一,誰違背了自己的意志的,就可以任意編造理由教訓誰”,因而筆者認為“因”應該是客觀實際存在的,而不是行為人主觀憑空捏造的。

3、從行為侵犯的物件上看,尋釁滋事侵害的物件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挑起事端,滿足自己尋求精神刺激的心理。在實踐中很多案件就是由於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在背後說自己的壞話或做了不利於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因為看不慣別人,行為人往往不分青紅皁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隨意編造理由,借題發揮,挑起事端,以達到教訓被害人的目的。而這些所謂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為人傷害的真正原因。而故意傷害侵害的對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係人,往往產生一定的事由或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事前都有相當的接觸和一定的糾紛,而且糾紛沒有得到解決或解決得不好不能化解矛盾,才產生了行為人再次挑起事端,報復被害人的行為。可見故意傷害中行為人侵害的物件是很明確的,是特定的;而尋釁滋事侵害的物件具有隨意性,是不特定的。

4、從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來區別。故意傷害罪表現的具體行為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尋釁滋事罪表現的具體行為是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種情況: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第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見故意傷害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包括生命)為唯一的表現形式,而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包括生命),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搶破壞公共秩序等表現形式。

無論是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這類事件的發生都會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因此面對這類問題時,首先得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如果警方調節無法解決,再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告誡大家,遇事千萬別衝動,衝動的後果可能就是這類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