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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罪刑法條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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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罪刑法條文是什麼?

眾所周知,我國地大物博,礦產資源豐富。國家為了規範和使用礦產資源資源,公民不得私自開採國家資源。但是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人貪財謀利,私自開採或者破壞礦產資源,違反了我國法律。那麼非法採礦罪刑法條文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相關法律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範圍內採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 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採礦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登出、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通過上述文字的介紹,相信大家對非法採礦罪刑法條文已經全面為大家介紹。擅自開採國家特定礦種,國家責令停止後拒不執行的造成國家款產資源遭到破壞,將處以有期徒刑以及罰金等處罰措施。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