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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4W)

私放在押人員罪定罪標準依據是根據《刑法》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風報信、提供條件,幫助其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突院《關於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約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脫進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辦理私放在押人員犯罪案件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犯罪案件,對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私放在押人員就是屬於司法工作者利用職權而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對於此行為只要一旦發放,作為當事人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造成的情節越嚴重,那麼所存在的刑法就會越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