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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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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的量刑標準

中國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釋放後繼續犯罪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二、中國對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私放在押人員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換而言之,本罪的主體通常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例如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包括執行逮捕和押運罪犯的工作人員。犯罪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但犯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