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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詐騙罪數額較大應如何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3W)

一、河南省詐騙罪數額較大應如何判刑?

河南省詐騙罪數額較大應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數額標準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財產處分必須是基於對方的錯誤認識。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對於在河南省實施詐騙罪符合立案標準的,且詐騙數額較大的,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情節嚴重甚至特別嚴重的,將增加其刑罰的期限以及加重罰金的處罰,甚至是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