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侵佔罪是多少錢以上才會被認定為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2W)

侵佔罪是多少錢以上才會被認定為犯罪

對於很多侵犯財產的犯罪來說,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必須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才行,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那此時自然不能對行為人認定為犯罪。就侵佔罪來講也是同樣的道理,那一般侵佔罪是多少錢以上才會被認定為犯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侵佔罪是多少錢以上才會被認定為犯罪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物件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

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汙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汙罪,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汙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汙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

這種理解明顯有重刑主義的烙印,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實侵佔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於貪汙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刑法第270條第3款才把侵佔罪確定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我們認為,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於貪汙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二、被侵佔物件價值如何確定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物件的價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行為物件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物件價值。

需要注意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是不一樣的,尤其體現在犯罪主體上面,其中侵佔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更多關於侵佔罪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