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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偽基站處罰是多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8W)

一、最高檢偽基站處罰是多少

最高檢偽基站處罰是多少

偽基站是一種非法無線電通訊裝置,能夠搜取以其為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行動電話資訊,並任意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推銷等垃圾簡訊。偽基站執行時,使用者手機訊號被強制連線到該裝置上,無法連線到公用電信網路,影響手機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基站處罰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擅自設定、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相關違法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

《解釋》明確了四種“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這四種情形分別是: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未經批准設定通訊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使用者傳送資訊,非法使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的;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解釋》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解釋》,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解釋》明確,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裝置三套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

《解釋》強調,負有無線電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有查禁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踐中,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等行為,需要對“黑廣播”“偽基站”等無線電裝置、行為危害後果等進行專業認定。《解釋》根據司法辦案需要,明確了無線電管理機構、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等出具的報告及通訊運營商出具證明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

一般如果擅自搭建偽基站,並且利用偽基站來向公眾傳送資訊,或者進行詐騙賭博的,達到了數量為五千條的,則屬於情節嚴重的範圍。如果犯罪分子同時使用十個以上的偽基站,則會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同時如果在事故發生地周圍利用偽基站進行犯罪的話,也屬於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