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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2W)

一、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

股票,是證明股票持有人的股份權利,並按期取得一定股息的憑證。

公司、企業債券,是由公司、企業發行的一種負債憑證,是持有人在確定的日期內向公司、企業索取本金的憑證,並在有效的期限內定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的憑證。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應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獲批准擅自發行,違反法律規定,直接擾亂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罪的表現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他既包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

即明知自己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未經批准的非法行為,而故意違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最新處理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是基於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擅自發行的具體大小是直接影響了有關量刑判決處理的情況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