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暴力犯罪辯護>

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34W)

一、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同,二者從客觀表現形式上極為相似,客觀外在表現為對公民身體健康權的傷害,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二者的關鍵就是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如形式果 “故意”指向的是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權就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指向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權就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在實踐中要詳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形式為”,要看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凶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形式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二、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

二者在主觀上同屬故意犯罪,均表現為對公民生命權的侵害,犯罪結果均是被害人死亡。區別二者的關鍵仍然是對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判斷,如果故意內容指向的是被害人身體健康權就是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在故意傷害時,行形式為人對被害人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是放任,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形式等情況而引起。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

在當代社會,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完全不同,這實際上也就提醒我們,在進行定罪的時候,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和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必須要準確的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