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對於強姦幼女罪怎麼認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2W)

對於強姦幼女罪的認定是,只要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於強姦幼女罪怎麼認定的?

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本條第一款對強姦罪及犯強姦罪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應如何處罰作了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姦幼女這種行為是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只要一旦實施不管發生的情節是否大小,那麼都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話,那麼也是有可能會判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