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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怎麼區分

強姦辯護 閱讀(5.9K)

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怎麼區分

強姦罪就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導致女性遭受到身體和心理上的雙重傷害,嫖宿幼女罪就是對未成年的女性進行嫖宿的行為,那麼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怎麼區分呢?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行為。該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已被刪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二、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三、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物件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慾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痴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姦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願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