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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誣告陷害罪是自訴案件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5W)

一、根據規定誣告陷害罪是自訴案件嗎?

根據規定誣告陷害罪是自訴案件嗎

誣告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罪;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罪(輕傷)、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遺棄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誣告陷害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三、刑事自訴公訴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一)案件來源不同。

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准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舉證責任不同。

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於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許可權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於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大多數刑事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我國法律制度當中規定的自訴案件,相對來講犯罪情節都比較輕微,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他人誣告陷害,受害人完全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被公職人員誣告陷害,可以向國家監察委等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