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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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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滿足了以下條件下才會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絡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物件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臺、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裝置。如廣播電臺發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裝置、電話交換裝置、通訊線路、收發電報的裝置、電視收發裝置等。這些裝置必須是正在使用中,並且是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裝置,因為只有這些裝置遭受破壞,才可能造成廣播、電視和電信聯絡的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壞或盜竊庫存的廣播地視、電信器材,或非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裝置,如辦公裝置、生活設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財產的損失,不直接影響廣播電視、電信正常進行,則不構成本罪。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論處。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兩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也就是說,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後果,後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誌。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包括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兩種,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在審訊案件的過程之中,從犯罪嫌疑人的描述之中,就能判斷該案件是否屬於過失犯。向比較於故意實施破壞行為的量刑來看,過失罪犯受到的是較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