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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構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2.76W)

(一)主體要件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絡的公共安全。其損壞的物件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臺、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裝置。如廣播電臺發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裝置、電話交換裝置、通訊線路、收發電報的裝置、電視收發裝置等。這些裝置必須是正在使用中,並且是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裝置,因為只有這些裝置遭受損壞,才可能造成廣播、電視和電信聯絡的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損壞或盜竊庫存的廣播地視、電信器材,或非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裝置,如辦公裝置、生活設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財產的損失,不直接影響廣播電視、電信正常進行,則不構成本罪。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論處。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後果程度決定所負的刑事責任。因此,刑法規定了情節較輕和情節較重兩個量刑檔次,也就是說,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必須產生損壞後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並未造成後果,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