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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12K)

一、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什麼?

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無集體傳銷活動罪的罪名,只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嚴重情節是什麼?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對於單位或者集體存在傳銷活動的,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立案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秩序擾亂的,是可以按照嚴重情節來從嚴處理的,涉及到單位或者集體犯罪的,應當由單位或者集體的負責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