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仿造有價票證罪既遂如何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W)

一、 仿造有價票證罪既遂如何判刑?

仿造有價票證罪既遂如何判刑?

仿造有價票證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仿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認定

(一)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的定性

變造與偽造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向,因此,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不是當然地包含在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以營利為目的,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發生,且嚴重地危害市場秩序,應當追究該類案件的刑事責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用塗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194條,定為偽造車、船票罪,但是,對於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卻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二)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177條規定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偽造金融票證行為與本條規定的偽造有價票證行為有相似之處:二者在主觀方面都有營利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偽造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物件不同,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物件是車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質的有價票證;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物件則是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性質票證、由於上述犯罪物件的不同,兩種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不同,即客體不同,因而對兩種犯罪歸入不同案件,所以,對於行為人既偽造有價票證,又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如果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數罪併罰處理。

(三)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對於偽造有價票證罪來說,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偽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於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成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不法分子偽造有價票證,來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上述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當事人對相關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訴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