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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造有價票證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78K)

一、仿造有價票證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仿造有價票證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仿造有價票證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9條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對於偽造有價票證罪來說,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偽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於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成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主體。單位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論處。

仿造有價票證的行為,顯然是對國家的合法的票證系統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認定,應當基於上述規定的立案標準來進行認定,並依法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