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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41K)

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相關規定有哪些?

在大街上我們時常會看到自願獻血房車,當我們想要去獻血的時候都會在想這個安全嗎,不過大家都放心這樣的都是正規機構舉辦。不過我們應該提防一些打著公益獻血的名義經營非法採集血樣,那麼對於那些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相關規定有哪些呢?小面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相關資料。

一、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是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區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與非罪界限時,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必須系非法。

非法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違反國家的操作規程;二是指不具備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資格。如果系合法而為之則不構成犯罪。其次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必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事實上,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作為判斷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據之一。當然,具體判斷時還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果行為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一般亦不構成犯罪;但情節較重的,則可以本罪未遂處理。

本罪與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界限 兩罪均屬於違反國家血液、血液製品管理的犯罪行為,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客觀要件看,本罪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屬於危險犯,其行為主體為實行者;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屬於行為犯,其行為主體為組織者。

(2)從犯罪物件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物件只有血液

(3)從主觀的內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資格;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是明知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之行為非法。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334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危險犯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險犯。這裡的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可能性。

實害犯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實害犯。這裡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血液製品,在醫療應用中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製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等。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應有正規政府部門頒佈的相關證書,因為這些血液或製品有可能是用於救人救命。一旦某一環節做的不好感染上病毒就會導致被救人也染上疾病。如果朋友有發現有人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的可以想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