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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搶劫罪辯護的要點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12K)

一、對搶劫罪辯護的要點有哪些?

對搶劫罪辯護的要點有哪些?

關於搶劫罪的罪輕辯護要點可從以下四點出發進行辯護:

1.主觀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之故意,即行為人在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時是否事出有因,所要之財產利益是否在刑法領域被認可;

2.客觀上使用的暴力、脅迫行為是否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行為人之暴力行為與取才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是否當場取得財物;

4.在案證據對於認定行為人構成搶劫罪是否形成完整證據鏈條,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三、犯搶劫罪如何判刑處罰

1、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綜合以上內容,我們瞭解到搶劫罪是嚴重的犯罪,當事人因為搶劫罪被起訴,在法律上是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的。作為辯護人的辯護律師,可以從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之故意;使用的暴力、脅迫行為是否達到壓制被害人使其反抗的程度,行為人的暴力行為與被施暴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是否當場取得財物;案件證據對於認定行為人構成搶劫罪是否形成完整證據鏈,是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求,這幾個方面來進行相應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