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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保險詐騙罪既遂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98K)

一、新刑法保險詐騙罪既遂怎麼判?

新刑法保險詐騙罪既遂怎麼判?

保險詐騙罪既遂量刑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表現為: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詐騙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從以下標準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關於購買保險,這個問題還是比較敏感的,其實購買保險是風險共擔的一種表現方式,也是大家安全意識的提高,但是在購買保險過程當中,如果存在詐騙行為,將按照《刑法》當中的保險詐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