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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險詐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2W)

一、 刑法保險詐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保險詐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保險詐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這種情形是指投保人為獲取保險金,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虛構事實編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非法獲取保險金的行為。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物件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所渭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根據《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只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保險金。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顯然,這項犯罪行為只限於財產保險活動中。根據《保險法》第270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作為一種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的保險,其意旨是為了抗禦並防範災害。保險人進行保險經營,就是要為了避免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的發生或少發生,即使發生了,也要儘量抑制其蔓延而造成損失的擴大。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所謂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採取殺害、傷害、虐待、遺棄、爆炸、放火、投毒以及其他方法故意製造人身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害或疾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對於過失致人死亡、傷害或疾病的行為,如過失引起爆炸、水災、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過失致人傷害等行為致人死亡、傷殘或疾病、即使騙取保險金的,一般亦不為此項行為的犯罪。此時構成本罪,往往也是編造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那種情況的犯罪。當然、不管是否以此行為而騙取保險金、都不排除可以構成因過失行為致人死亡、重傷或疾病的有關犯罪,如失火罪、過失投毒罪、過失爆炸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保險詐騙罪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犯罪分子利用保護進行詐騙的違法事實和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本罪的構成要件的認定上,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